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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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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之四
十三、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制度
為創造一個良好的施工環境,減少和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保施工項目的順利完工,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項目必須實行封閉管理,設專人值班大門。
2、所有人員憑出入證出入,嚴禁一切與生產無關的閑雜人員出入。
3、進入工地的車輛要做好檢查和登記,駛離工地的車輛必須有放行條。
4、禁止私人非法攜帶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入工地。
5、禁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等進入工地。
6、凡住在工地集體宿舍的職工,未經領導批準,不準挽留親屬、朋友留宿,探親訪友必須在指定地點會客,不準在集體宿舍內會客。
7、凡是進場的合同工、臨時工,其戶口不在施工項目當地的,按規定在進場三天內憑身份證到工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8、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司給予嚴厲的處罰。
十四、建筑裝飾安裝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高處作業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有效地防范由高處作業引發的各種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凡距墜落基準面垂直高度達到2米或以上的作業為高處作業,必須遵守本制度。
2、凡高處作業必須有可靠的立足點,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工件、工具要穩妥放置,小件工件工具要放入工具袋內。禁止向下拋擲物件。
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4、嚴禁酒后和休息不足人員進行高處作業;禁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職業禁忌疾病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
5、上落腳手架必須走專用通道,禁止攀爬腳手架。
6、禁止立體交叉作業。必須進行立體交叉作業時,要做好有效的隔離防護措施。
7、腳手架、操作平臺搭設前必須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做好強度、撓度設計驗算,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審批后方可進行反搭設。利用土工建筑腳手架的,要與土建單位和業主充分協商溝通好。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須視情況由項目部或公司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戶外腳手架應做好防雷措施,應可靠接地。
9、雨季施工應在腳手架頂部搭設防雨蓬;雨后上架施工,應采取防滑措施防止落物及構件傾倒事件的發生;注意雨后電源線電動工具等電器設備的絕緣討驗,防止雨后觸電事故的發生。
10、 臺風季節施工時,應及時掌握氣候變化情況,當臺風臨近時,應對現場的機械設備、電線、管線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其受影響的程度采取相應的對策,對腳手架進行臨時加固。臺風到來前應停止高處作業。臺風過后要立即組織對腳手架、電源線路等的安全檢查。
11、 避開寒流和寒冷天氣施工,當氣溫過低時停止一切高處作業。
12、 必須使用吊籃(另船)作業時,擬用吊籃(吊船)必須經決定的特種機電設備檢測單位檢查合格,且在合格證有效期內;要有完善的安裝,使用專項方案,經公司總工審核并加蓋公章,再交總承包單位(如有)復核完后交監理單位審核,審核通過后才可安裝,安裝完成后必須經公司和監理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 吊籃(吊船)的安裝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專項方案及規范的要求實施。吊籃(吊船)使用前,必須確保安全繩,防墜器、安全帶、防沖頂裝置、斷路器、漏保護器等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14、 吊籃(吊船)的使用過程中,必須有專門的安全監管人員在場監管,確保按規范操作,防止意外情況發生。
15、 吊籃(吊船)使用過程中,必須在其下方設置安全警戒區域。
16、 梯子應扎實可靠,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應按正確角度使用,登梯作業應有專人看護。
17、 下雨、響雷、刮6級以上大風、大霧天氣必須停止一切戶外高處作業。
十五、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九類:安全帽類、呼吸護具類、眼防護具、聽力護具、防護鞋、防護手套、防護服、防墜落護具、護膚用品。項目開工前,應按公司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的識別,建立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清單、中度以上危險源清單、目標管理方案,在此基礎上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
1、 安全帽類。
a) 盡可能輕,能緩沖落體的沖擊,并有足夠的強度。
b) 舒適,不感到悶熱。
c) 足夠的沖擊吸收性能和耐穿透性能,耐燃燒、耐低溫、側向剛性、電絕緣性。
2、 眼防護具。
a) 沒有氣泡、雜質、表面光滑、鏡架圓滑。鏡片與鏡架銜接要牢固。
b) 按標明的遮光編號和使用說明書使用。
c) 顏色不能用單色的。
d) 按不同工種使用不同的防護罩。
3、 呼吸護具類。
a) 有毒場所應用帶濾毒罐的防毒口罩。
b) 無毒粉塵場所選供氣式。
c) 缺氧場合選氧氣呼吸器。
4、 聽力護具。
a) 90~100dB(A)場所選用耳塞或防聲棉耳塞。
b) 100~125 dB(A)場所,在前款條件下再佩戴耳罩。
c) 125 dB(A)以上場所,耳塞和防聲帽。
5、 防護鞋。
a) 防物體砸落。
b) 光滑場所能防滑。
c) 能防護釘子等尖銳物。
d) 耐沖擊、耐穿透性。
e) 盡可能輕。
f) 不妨礙操作行動。
g) 合腳。
6、 防護手套。
a) 盡量不妨礙手的功能。
b) 合適的長度。
c) 開口采用松緊式為好。
d) 鉆床、銑床和傳送機旁和具有夾危險的場所,禁止使用手套。
7、 防護服。根據工作場所需要選擇。
a) 全身防護型。
b) 防毒工作服。
c) 耐酸工作服。
d) 耐火工作服。
e) 隔熱防護服。
f) 通氣冷卻服。
g) 通水冷卻服。
8、 防墜落護具。
a) 足夠的強度。
b) 可防止人體墜落到能致傷的某一限度。
二、采購
必須做到“三證一票”即定點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書、檢驗合格證、安鑒證和專用發票。一般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通過省勞動部門的資格審查的廠家生產的產品;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到獲得國家勞動保護用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放的“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產品,并且必須到廣東省特種防護用品經營資格認可證”的單位購買。嚴禁采購假冒、偽劣、過期、霉變、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應根據1957年國務院《關于對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進行整頓的通知》,1963年勞動部頒發的《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建立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登記卡片,認真逐項填寫清楚,并予以保留。具體應考慮以下因素。
1、 對有害因素的防護功能,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勢、性質、濃度等。
2、 保證質量,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穿戴舒適方便。
3、 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
4、 發放標準應按行業或地方標準執行。
5、 發放工作由材料員負責,項目安全員、公司(分公司)安全員進行督促檢查。
6、 特殊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的或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7、 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禁止發放、使用化學防護用品。
四、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進行質量檢查,對危害嚴重的作業場所的防護用品尤要認真檢查。一般用手摸、眼觀和試穿(戴)的方法,必要時還可借助于檢測儀器。如檢查安全帽帽襯的頂帶是否系緊,帽殼內面與頂襯間是否保持25~50mm垂直距離,帽襯與帽殼是否插接完整,并保持5~20mm的水平間距。穿戴應符合規定的要求,不正確的穿戴會使防護用品起不到防護作用或減弱防護作用。
五、保管、修理
防護用品的保管方法,應分清不同性質,采取專人集中保管,分散個人保管或一次使用報廢等方法。凡專業性強、結構比較復雜,使用要求嚴格或急救備用的,宜集中由專人負責保管。做好檢查、更換配件、消毒等工作,放置在固定易取的位置,避免堆壓。凡適合個人身材規格或隨班使用的,宜分散個人使用保管。
勞動防護用品在發放個人使用或集體保管期間,發現質量問題或零件缺損時要有專人負責修理,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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